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要求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书面说明原件,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三)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材料,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需提供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材料原件;
(四)经公示(公示期为7天)后的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决议材料原件;
(五)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